为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积极消除森林火险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除城镇市区)从事林、牧、农业等各项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
第三条 野外火源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监督、疏堵结合、依靠群众、群策群力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可以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区政府应当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发布高火险警报。
高火险期内,区政府发布命令实行防火戒严。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单位和用火责任单位(个人)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弄火引发火灾。
第七条 各镇乡、村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防火安全职责:
(一)制定森林防火安全制度。
(二)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划定防火责任区和确定防火责任人。
(三)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防火隐患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第八条 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备案。
(一)各镇乡、林场、森林公园、平投公司林业处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方案,报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乡和林场、平投公司林业处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各镇乡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九条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防火期内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第十条 防火期内,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联合区委、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区、镇乡两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牌(碑)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各地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重点防火单位要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严格执行入山不带火,在外不吸烟的规定。
第十三条 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必须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
第十四条 防火期内,严格执行进入森林防火区管理制度。
(一)区、镇乡两级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森林公安、森林消防大队、护林队伍、村民自治组织等进行清山、清沟工作,清除防火区内的闲散人员和不遵守防火规定的作业点,减少火灾隐患。
(二)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配备专职兼职检查员。检查员的职责是:
1、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2、对来往行人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制止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并尽力组织扑救;
4、文明执勤、礼貌检查。
(三)对进入防火区的旅游人员加强管理,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并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四)各镇乡、村,林场、森林公园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要组织护林人员巡查,并将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人头,发现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及时上报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野外火源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野外吸烟、弄火取暖、野炊;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放孔明灯;禁止烧荒、烧茬地、烧秸秆;禁止拢火取暖、乱倒灶灰、明火烤车、枪械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野外用火。
(二)烧防火隔离带用火,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
2.培训点烧人员,组织充足的扑火队伍,配备灭火工具。
3.四级风(含四级)以下天气方可用火。
(三)防火区的村、居民点、生产作业点、养殖点等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周围,应当打设10-3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采取围墙等其他隔离带措施,要设置指定防火全封闭生产生活用火垃圾处理点(灰箱、灰池、灰坑),配备扑火工具。
(四)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管住好火源,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及时清理沿线周边的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行驶在防火区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禁止向车外抛掷火种。
第十六条 各镇乡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在清明、春节重点时段应设立祭祀点,倡导文明祭祀,加强火源管控,禁止进山入林上坟烧纸。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区政府防火戒严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特别是在高火险区焚烧秸杆、烧荒的,由区森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命令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