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区范围实施防火戒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草、烧地边、烧田埂、烧秸杆等生产性用火,上坟烧纸、野炊、野外吸烟、拢火取暖、乱倒灶灰、明火烤车、枪械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补种树木;森林高火险戒严期间,违反戒严命今擅自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切实检查、整改森林火灾隐患,严禁火种进入林区,严禁擅自野外用火。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地周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擅自野外用火行为,每举报一起并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罚的,奖励人民币500元;森林火灾案件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查破火灾案件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举报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12119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