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元市监不罚〔2022〕003号
当事人:元宝山区杨利新蔬菜水果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立新
身份证件号码: 150403197004294532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403MA0N1N0061
住所(住址): 元宝山区平庄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2栋11号商厅
2021年1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元宝山区杨利新蔬菜水果批发部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该批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抽检批次的韭菜是2021年11月2日在元宝山区王小丽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韭菜,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抽检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在元宝山区王小丽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54.2斤,进价每斤3.5元,售价每斤4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韭菜时不知道是不合格,无消费者因购买该抽检批次韭菜出现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找商家要求赔偿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抽检情况。
2.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已无该抽检批次的韭菜。
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韭菜的数量及来源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4.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情况。
5.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 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韭菜数量及来源。
7. 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经营的该抽检批次芹菜检验结果不合格,具有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权。
8. 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抽检批次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2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